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——财务报表列报
来源: 会计司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,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,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——基本准则》,制定本准则。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、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。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: (一)资产负债表; (二)利润表; (三)现金流量表; (四)所有者权益(或股东权益,下同)变动表; (五)附注。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。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,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,《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——中期财务报告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